(2012)吉中执恢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长山、孙长志、孙长林、孙长有与被执行人郑德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长山,孙长志,孙长林,孙长有,郑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年吉中执恢字第00025号(2012)吉中执恢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孙长山,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孙长志。申请执行人孙长林。申请执行人孙长有。被执行人郑德林,现在押。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长山、孙长志、孙长林、孙长有与被执行人郑德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7日作出(2010)吉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德林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司法救助(伍万元人民币)后,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吉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泉审判员 姚文秀审判员 孙玉权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锌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