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阿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海录·哈布得力与马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录·哈布得力,马万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阿民初字第15号原告海录·哈布得力,男。被告马万忠,男。本院在审理海录·哈布得力诉马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对被告的起诉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录·哈布得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录·哈布得力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冯 多 洋审 判 员 古丽 巴合人民陪审员 马合苏木汉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桑 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