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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东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与朱甲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朱甲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金东商初字第77号原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北街××室。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姜某某。被告朱甲。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原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朱甲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10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某某;被告朱甲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诉称,2009年12月10日20时35分左右,被告朱甲驾驶原告处投保的浙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江某某十八里立交桥地段与本案第三者朱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故使朱乙受伤,经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朱甲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肇事车辆,行驶至事故地段在视线不清,未查明前方道路情况下,未确保安全通行,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朱乙不负事故,经一审法院认定:朱甲所有的浙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原告处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责任期限为2009年11月03日零时起至2010年11月02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责任限额122000元,基于交强险的性质,由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赔偿本案第三者朱乙的损失共计14881.36元。根据《机动车义勇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及《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第9条: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被告朱甲准驾车型不符,即为无证驾驶,朱甲与本案第三都朱某某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已由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终结并已生效,法院判决原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给西安的第三都朱某某因事故发生的损失共计14881.36元,现原告已将该笔赔款支付给上述人员,故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回垫付的14881.36元垫付款。综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赔偿款14881.36元,支付从起诉之日至被告履行判决至银行同期的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书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保单抄件1份,证明被告方车辆投保在我公司。3、双证1份,证明被告方的不具有摩托车驾驶资格。4、事故认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5、民事判决书1份及民事裁定书1份,证明原告方垫付金额的理由和根据。6、银行回单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方已经履行了垫付的义务。被告朱甲辩称,一、原告诉被告主体错误;二、一审在(2010)金某某初654号判决中是判原告赔偿的,不是垫付的,原告的主张和依据是错误的;三、原告以保险条例来抗辩交通安全法是不能成立的;四、被告不是无证驾驶,而是证照不符。被告朱甲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可采纳。经审理,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其待证内容予以确认。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未取得二轮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浙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受伤,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情形。故在法院判决原告在机动车强制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且原告已履行了对受害人的赔偿义务的前提下,原告可向致害人即本案被告追偿。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的辩解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经本院审判员 委员会讨论,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的保险赔偿款14881.3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的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朱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邱阳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申请执行时效两年书记员徐璐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