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六安市佳宝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与安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佳宝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安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六金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佳宝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佳宝被执行人:安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4786.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段茂春审判员 郭向东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