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户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高联宾与张建峰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联宾,张建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户民初字第00112号原告高联宾,男,1971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建峰,男,42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联宾诉被告张建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红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永仓审 判 员 魏阿英代理审判员 张保育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珍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