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余塘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倪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余塘民初字第123号原告:倪某。被告:陈某。原告倪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伟华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倪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某起诉称:原、被告2002年认识,××××年××月××日结婚,无子女。结婚八年来,被告不工作、整天买彩票和赌博,对原告非打即骂,还威胁原告要杀原告全家,想方设法折磨原告,已毫无夫妻感情可言,使原本薄弱的感情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婚姻和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贵法院诉讼,请求依法裁判,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保证书一份,证明2008年12月15日,被告保证不买彩票、不赌博,去找工作的事实。被告陈某答辩称:原告陈述的相识、结婚、婚后生育情况是事实。被告与原告认识的时候有时会去打牌,但是自2006年起就不去打牌了。彩票以前买过,但是现在不买了。被告比原告大很多,疼她都来不及,不可能去打她,也没有威胁原告。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2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共同生育。自2006年起双方为被告不去工作及经常买彩票而发生争吵,夫妻间产生矛盾。2012年3月2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造成目前夫妻不和的主要原因是双方为被告不去工作及经常买彩票而发生争吵所致,现被告决心改正错误,真诚要求和好,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加强沟通,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夫妻是可以和好的。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倪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倪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丁伟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