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法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周法执字第00017号申请人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帖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85410元。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且申请入已向本院出具了结案证明。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公证处(2011)西证执字第207号执行证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哲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