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刑执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3)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春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1612号罪犯杨春志。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7日作出了(2001)二中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杨春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0元。2004年7月9日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4)津高刑一执字第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了(2007)一中刑执字第43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22年5月8日止;本院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了(2010)一中刑执字第46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20年11月8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2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春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春志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1年8月18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1年2月9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2年2月17日,获得全监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春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春志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19年1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