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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民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汪伟敏与王佳、毛柏英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861号原告:汪伟敏。被告:王佳。被告:毛柏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负责人:蒋肖炜。委托代理人:颜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伟敏诉被告王佳、毛柏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伟敏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佳、毛柏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伟敏撤回对被告王佳、毛柏英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杨清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淼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