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柞民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柞民初字第00035号原告余某某。被告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某承担。审判长 刘新民审判员 舒 挺审判员 韩卫东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解淇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