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湾法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刘××诉被告梁××汽车租赁合同纠纷 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惠湾法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刘××,男,汉族,1971年11月25日出生,原住河南省太康县,现住惠州大亚湾澳头妈庙三村***号,身份证号:412724197********。被执行人梁××,男,汉族,1965年5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园洲镇沙头村委会,身份证号:442526196********。关于原告刘××诉被告梁××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1)惠湾法民一初第3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月3月13日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1、原、被告于2011年4月5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书》予以解除,被告梁××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涉案的起亚牌汽车(粤B740**)返还给原告刘××;2、被告梁××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支付租赁费7650元。案件受理费1492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梁××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梁××未按法院生效判决自觉履行返还车辆和支付租金义务,应依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梁××的银行存款9242元;二、查封、扣押涉案的起亚牌汽车(粤B740**)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湘元审 判 员 徐少雄代理审判员 李旭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淑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