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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3668-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苏州斯根德工艺品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金美特鞋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斯根德工艺品有限公司,慈溪市金美特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3668-3号申请执行人:苏州斯根德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中区。法定代表人:陶挺,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慈溪市金美特鞋业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潘炳贵,该××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商初字第590号苏州斯根德工艺品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金美特鞋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金美特鞋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慈溪市金美特鞋业有限公司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苏州斯根德工艺品有限公司执行款48227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62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6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熠(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