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054号申请执行人姚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定民初字第02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在该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当庭一次性偿付申请执行人8000元,下欠债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均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全部案件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2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志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