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行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何素兰诉被告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确认行政复议告知书违法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素兰,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新行初字第00019号原告何素兰。委托代理人何明忠。委托代理人尹利兵。被告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定代表人李子青。委托代理人杜晓东。委托代理人刘景升。原告何素兰诉被告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确认行政复议告知书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素兰于2012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素兰自愿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素兰承担。审 判 长 蒋 茹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罗家荣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