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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密果与敖佳威、冯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密果,敖佳威,冯东,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278号原告张密果。被告敖佳威。法定代理人敖长青。被告冯东。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鹅西路518号华海大厦四楼。负责人翟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密果诉被告敖佳威、冯东、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密果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冯东所有的冀F轻型普通货车予以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密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冯东所有的车号为冀F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智宣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杏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