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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婺商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施某某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婺商初字第197号原告:施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楼。负责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方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施某某诉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开庭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金华仲裁委员会处理,故应驳回原告起诉。本院认为,经审查,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单(保险单号805012010330700003435)的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栏载明:提交金华仲裁委员会处理。被告于本案首次开庭前提交了仲裁协议,其所提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施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范里春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郑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