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成都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真、陈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真,陈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780号原告成都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天仙桥北路13号。法定代表人梁永忠,成都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被告李真。被告陈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真、陈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由原告成都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洪琳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渭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