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锦江民初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成都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真、陈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真,陈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780号原告成都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天仙桥北路13号。法定代表人梁永忠,成都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被告李真。被告陈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真、陈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由原告成都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洪琳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渭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