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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平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嘉平民初字第444号原告:徐某甲。委托代理人:吴在强。被告:汤某。原告徐某甲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4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仙林独任审判。本院于2012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在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春节确立婚约,××××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取名徐某乙。目前徐某乙在钟埭街道钟东幼儿园上学并随原告生活。由于相识时,被告隐瞒了其曾犯盗窃罪而被判刑的事实,当原告得知后,原告已怀上了被告的孩子,不得已原告还是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只指望被告能改。但婚后被告对原告当面一套背后一套。2006年12月被告又犯收购赃物罪再次被判有期徒刑1年4个月。被告的行为极大地伤害了原告的感情,也损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为此,原告于2008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审理后认为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关系,相互信任,夫妻和好有可能的,而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2008年5月被告刑满释放,在被告再三表示重新做人,诚实劳动,不再欺骗原告,以及原告亲戚的劝说下,原告给了被告和好的机会。但是被告回来后在厂里上班坚持不到半年,就称要去做生意而离开工厂,后经原告了解,被告在外不务正业,为此,从2008年底起至今,双方发生无数次的争吵,原告曾多次想与被告离婚,但为了孩子,为了名誉,及在亲戚的劝说下忍着。目前,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女徐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女儿抚养费每月350元;判令原、被告各自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在庭审中,原告撤回了第三项诉讼请求,诉讼请求现为: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女徐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女儿抚养费每月350元。被告汤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在庭审中,原告徐某甲提供以下证据:1、结婚证1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2、户籍证明1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婚生女徐某乙出生日期;3、(2008)平民一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合,原告曾于2008年1月7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曾于2000年9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7年7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汤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书面证据,也未到庭进行质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综上,现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且婚前已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徐某乙,徐某乙现在本市钟埭街道钟东幼儿园上学。被告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9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后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7年7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自2007年2月5日起至2008年6月4日止)。2008年被告刑满后回到原告家生活,被告到工厂上班半年左右;2011年11月14日,被告离开原告家,双方开始分居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较长且同居生活,应属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可。双方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被告无正当职业,又曾两次犯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告给予了被告一定的改过机会,原、被告在被告2008刑满释放后也稳定地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如果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勤劳致富,好好生活,肩负起家庭责任,重新获得妻子的信任。夫妻之间互相尊重,共同承担起照顾家庭及子女的责任并尽快结束分居状态,那么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原告起诉请求判令离婚,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离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仙林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丽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