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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刑执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1)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永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1619号罪犯张永飞。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24日作出(1998)二中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罪犯张永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6日作出了(1998)高刑一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1年3月23日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高刑执字第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该院于2003年3月21日作出(2003)津高刑一执字第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05年7月20日作出了(2005)一中刑执字第20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20日止;本院于2007年6月4日作出了(2007)一中刑执字第16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20日止;本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了(2008)一中刑执字第48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20日止;本院于2010年7月13日作出了(2010)一中刑执字第29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3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2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永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永飞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2年2月17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1年8月18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1年2月9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0年8月13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永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永飞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3年3月21日起至2014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