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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恭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罗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恭民初字第251号原告罗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何贵军,恭城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黎某,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罗某与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国芝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萨陈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