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恭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罗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恭民初字第251号原告罗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何贵军,恭城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黎某,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罗某与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国芝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萨陈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