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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203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20-05-28

案件名称

张建萍与开封市畅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大众不动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建萍;开封市畅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大众不动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203民初117号原告:张建萍,女,汉族。被告:开封市畅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开封市新宋路96号。法定代表人:张树忠。被告:开封市大众不动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开封市顺河区东安园2-1-1-2。法定代表人:陈超。本院在审理张建萍诉开封市畅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大众不动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开封市畅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大众不动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建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予以免交。审判长 许 庆审判员 杨 琳审判员 徐志超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明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