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7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乙。被告:徐某甲。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4日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乙、被告徐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底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03年4月19日举行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年××月××日生育一子,名徐某乙。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自2004年下半年起,被告沉溺打牌搓麻将,经常半夜三更归家,不仅不听原告劝告,还动辄殴打原告,夫妻感情日行疏远。2009年上半年,被告在浒山打麻将赌博输掉30000元,原、被告为此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后因被告一再保证才未办理离婚手续。2011年5月22日,原告发现被告拿走原告工资卡中的款项5000元,原告询问被告,被告对原告拳打脚踢,造成原告多处伤痕。2012年1月4日,原、被告又因故发生争吵,被告竟扒光原告衣服并将原告赶至阳台上受冻。故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诉请:1.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徐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依法承担抚养费;3.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依法处理;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某甲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第一、其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中所陈述的均不是事实,被告并未因麻将和牌九输掉30000元;第二、万一法院判决离婚,被告愿意抚养婚生子徐某乙,要求原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是有的,原告欠了6万多,被告欠了6-7万元;第三、诉讼费由原告负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4年9月14日生育一子名徐某乙,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偶有争吵。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一份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告诉称的被告沉溺于赌博及取走原告工资卡款项、在争吵中扒光原告衣物赶至阳台受冻的事实无证据证实。案经调解,因原、被告双方就是否离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应当由原告负举证责任,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诉称事实及主张,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双方珍惜往日夫妻感情,互敬互爱,互相体谅和关心,互相信任,多为家庭和子女着想,夫妻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