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茂南法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谭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南法民初字第287号原告:谭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其他诉讼费用60元,二项合计21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周 理二〇一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嘉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