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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茂南法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谭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南法民初字第287号原告:谭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其他诉讼费用60元,二项合计21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周 理二〇一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嘉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