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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商初字第1080-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喻某某与陈某某、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某,陈某某,傅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萧商初字第1080-1号原告喻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傅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喻某某撤回对陈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崔白洁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洪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