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商初字第1080-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喻某某与陈某某、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某,陈某某,傅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萧商初字第1080-1号原告喻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傅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喻某某撤回对陈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崔白洁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洪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