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执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吴申社与贺田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申社,贺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104号申请执行人吴申社,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贺田明,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吴申社与贺田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申社与被执行人贺田明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蓝民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春碧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