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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执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吴申社与贺田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申社,贺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104号申请执行人吴申社,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贺田明,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吴申社与贺田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申社与被执行人贺田明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蓝民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春碧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