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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繁民二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繁昌县刚和选矿场与铜陵华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繁昌县刚和选矿场,铜陵华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繁民二初字第00151号原告:安徽省繁昌县刚和选矿场,住所地繁昌县。法定代表人:齐刚和,系该场厂长。委托代理人:陈火扬,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大东,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华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李金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端良,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省繁昌县刚和选矿场诉被告铜陵华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安徽省繁昌县刚和选矿场以原、被告双方已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省繁昌县刚和选矿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05元(原告已预交2181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5905元,由原告安徽省繁昌县刚和选矿场承担。审判长  周礼春审判员  沙可贵审判员  姚晓蓉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