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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黄宁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州××司与陈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州××司,陈某某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台黄宁民初字第177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州××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号。负责人:郭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蔡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州××司(以下简称电信××)为与被告陈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电信××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电信××起诉称:2009年2月26日,原告电信××与被告陈某某签订了一份“我的e家”普通e9-369套餐的电信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开通固话84××3337、手机133××××9222,并提供相关的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服务。被告应在网24个月,在网协议期限内每月最低肖费话费不低于369元,并按时在缴费期限内缴纳相关电信费用。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原告可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约��交纳电信费用。自2009年12月至2010年7月被告尚欠原告电信费用3059及违约金3349元。现经原告催讨未果,请求判令:被告陈某某支付原告电信费用3059及违约金3349元,合计人民币6408元。被告陈某某未作答辩,亦未举证。原告电信××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被告的身份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2、“我的e家”e9优惠套餐协议、业务服务协议、手机入网申请书、营业受理工单各一份(以上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用以证明双方签订了一份“我的e家”普通e9-369套餐的电信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开通固话8408×××7、手机133××××9222,并提供相关的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服务。被告应在网24个月,在网协议期限内每月最低肖费话费不低于369元,并按时缴纳相关电信费用。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原告可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3、欠费清单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自2009年12月至2010年7月尚欠原告电信费用3059及违约金3349元的事实。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已将上述原告提交的证据一并送达给被告,因被告陈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能证明相应的诉讼事实,且证据来源合法、有关联性和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2月26日,原告电信××与被告陈某某签订了一��“我的e家”普通e9-369套餐的电信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开通固话84××3337、手机133××××9222,并提供相关的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服务。被告应在网24个月,在网协议期限内每月最低肖费话费不低于369元,并按时在缴费期限内缴纳相关电信费用。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原告可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交纳电信费用。自2009年12月至2010年7月被告尚欠原告电信费用3059及违约金3349元,经原告催讨未果。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被告陈某某支付原告电信费用3059及违约金3000元。本院认为:2009年2月26日,被告陈某某与原告电信××与被告陈某某签订了一份“我的e家”普通e9-369套餐的电信服务合同。约定了电信服务内容、电信费用的交纳及违约金计算方式,该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原告电信××按约定为被告开通固话840××337、手机133××××9222,并提供相关的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服务,已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陈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费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州××司电信费用3059及违约金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45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900101040003235。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长  韩 鸿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人民陪审员  王雪飞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柯迎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