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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198-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198-3号原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路777号。法定代表人:黄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恒,湖北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余芳,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珠江街8号。法定代表人:董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宇,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法定代表人:柳汉桥。本院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2012)阳民三初字第0019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并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150,000元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150,000元的财产保全。审判员  黄玮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