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执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杨全兵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全兵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1702号罪犯杨全兵。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3日作出(2002)一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全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8月28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津高刑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被告人杨全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11月22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津高刑一执字第17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全兵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2月25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津高刑一执字第2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全兵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7年2月15日至2025年8月14日。2009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一中刑执字第480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全兵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2月15日起至2023年12月14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2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全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全兵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获2010年上半年、2010年下半年、2011年上半年、2011年下半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4次;获2009年下半年全监表扬1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全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全兵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7年2月15日起至2022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代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