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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裕民一初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裕民一初字第00537号原告:邹某,女,1975年1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李某,男,1971年5月6日出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李某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邹某名下银行存款。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邹某名下银行存款9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丁志欢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平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