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商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上海方行粘合剂有限公司与陆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方行粘合剂有限公司,陆建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218号原告:上海方行粘合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惠莲。委托代理人:谢小平。被告:陆建新。委托代理人:卢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方行粘合剂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方行粘合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方行粘合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方行粘合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志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妍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