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沂南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与李恩军、沂南县华运物流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李恩军,沂南县华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沂南保字第214号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城。被申请人:李恩军,男,1969年12月22日生,住山东省沂南县。被申请人:沂南县华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大庄镇坊前村东。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与被申请人李恩军、沂南县华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沂南县华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8XX**号、鲁QX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请人沂南县华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8XX**号、鲁QX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海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道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