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张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车春发与张焕叶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春发,张焕叶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张初字第00100号原告车春发,男,194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汶,女。委托代理人曹彪,男。被告张焕叶(又名张玉蓝),女,194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凯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春发与被告张焕叶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车春发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车春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春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车春发承担350元,剩余3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车春发。审 判 长 薛红安代理审判员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