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东执恢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俞志康与虞海平、宁波市海曙金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恢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俞志康。被执行人:虞海平。被执行人:宁波市海曙金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周建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志康与被执行人虞海平、宁波市海曙金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建华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70000元债务,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继续享有对被执行人周建华的债务追偿权。另未发现被执行人虞海平、宁波市海曙金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虞海平、宁波市海曙金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恢字第2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虞海平、宁波市海曙金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张晓霞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