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茂电法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廖某与刘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刘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电法民初字第245号原告廖某,女,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廉江市河唇镇红湖农场25队20号人,现住电白县。委托代理人马连生,男,电白县水东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被告刘某,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电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诉被告刘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以其所生的孩子刘艺明、刘彩凌不是与被告刘某同居所生的,被告不是两个孩子的父亲为由,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审判员 蔡小丹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烨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