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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茂电法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廖某与刘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刘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电法民初字第245号原告廖某,女,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廉江市河唇镇红湖农场25队20号人,现住电白县。委托代理人马连生,男,电白县水东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被告刘某,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电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诉被告刘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以其所生的孩子刘艺明、刘彩凌不是与被告刘某同居所生的,被告不是两个孩子的父亲为由,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审判员  蔡小丹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烨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