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王宇、石宏与石宏、石秋侠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777号原告王宇,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增启,农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向东,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石宏,农民。被告石秋侠,农民。被告石刘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宇诉被告石宏、石秋侠、石刘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宇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永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立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