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付合友与谷孝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付合友;谷孝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付合友,农民。被告:谷孝成,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建设北路**。负责人:单维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合友与被告谷孝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合友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合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合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合友负担。代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国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