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刑执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高志忠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志忠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1626号罪犯高志忠。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19日作出(2000)二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志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6月8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津高刑一执字第2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高志忠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2年6月8日起至2021年12月7日止。2005年7月20日,本院作出(2005)一中刑执字第216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高志忠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2年6月8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2008年3月3日,本院作出(2008)一中刑执字第120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高志忠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2年6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止。2010年7月13日,本院作出(2010)一中刑执字第293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高志忠减刑一年,刑期自2002年6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2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高志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志忠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0年8月13日,获监狱表扬奖励;2011年2月9日,获监狱表扬奖励;2011年8月18日,获监狱表扬奖励;2012年2月17日,获监狱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志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志忠减刑一年。刑期自2002年6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