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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刑执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汪追追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追追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1620号罪犯汪追追。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5日作出(2005)二中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追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10月2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津高刑一核字第26号刑事判决,核准其刑事判决。2008年1月25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津高刑一执字第1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汪追追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5月18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津高刑执字第11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汪追追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28年1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天津市监狱于2012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汪追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汪追追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2年2月17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1年8月18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1年2月9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0年8月13日,获监狱级表扬奖励;于2010年3月1日,获监狱级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汪追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追追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8日至2027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