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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初字第0104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韩壮与被告郑平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壮,郑平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01040号原告韩壮。被告郑平均。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壮与被告郑平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壮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韩壮承担。审判员  贾亚杰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耿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