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民初字第0104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韩壮与被告郑平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壮,郑平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01040号原告韩壮。被告郑平均。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壮与被告郑平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壮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韩壮承担。审判员 贾亚杰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耿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