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佛南法执字第5166-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九江明鹏塑料棉制品厂、佛山市南海区安盈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九江明鹏塑料棉制品厂,佛山市南海区安盈制衣厂,招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佛南法执字第5166-3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九江明鹏塑料棉制品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下西太平新华��。投资人:丁卓光。委托代理人:梁其明,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安盈制衣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桂丹公路联和段南侧永泰兴投资有限公司18、19、22号。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4406052001944。投资人:招安。被执行人:招安,男,汉族,1967年9月26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九江明鹏塑料棉制品厂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安盈制衣厂、招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南法民二初字第2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安盈制衣厂、招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货款69511.06元及从2010年11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人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处理了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安盈制衣厂、招安的财产,执行得款总额为167000元。截至2012年1月12日止,参与分配案件共80件,本案分配得款1478.89元。另,本院向辖区内的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管理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通知,告知其上述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未在限期内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佛南法执字第51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周 森代理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善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