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法执字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2012)清法执字第0000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师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清法执字00006号申请人白某某,男,汉族,清涧县信用联社职工,住清涧县秀延街道办赤土沟党校。被执行人师某某,男,汉族,清涧县宽州镇师家园则村,农民。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清涧县信用联社职工,住清涧县秀延街道办北大街。本院在执行本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师某某下落不明,申请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王某自愿将工资收入及卡外工资及福利全额收入偿还此笔借款及利息,还完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清民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白文军审判员 刘海方审判员 白必胜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