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执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玉琴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红缨路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理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玉琴;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红缨路派出所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0534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琴,女,194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米脂县桥河岔乡磨石沟村农民,住陕西省米脂县桥河岔乡磨石沟村**。被执行人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红缨路派出所,住所地西安市红缨路**。法定代表人牛占峰,所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玉琴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红缨路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理一案,本院(2011)碑行初字第00076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碑行初字第00076号行政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 宏 枝代理审判员 夏 怀 山代理审判员 呼延景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