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繁民二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芜湖新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中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新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中元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繁民二初字第00100号原告:芜湖新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组织机构代码68686918-0。法定代表人:刘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立新,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波,安徽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中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丁圣权,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芜湖新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6日立案受理。现原告芜湖新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安徽中元建设有限公司已归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芜湖新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270元,合计人民币2515元,由原告芜湖新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礼春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