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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侯民初字第340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强与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3403号原告张强。委托代理人王慧,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志贵,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丽。被告苏琦。本院在审理张强与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强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强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诉。审 判 长  李成春代理审判员  刘潺潺人民陪审员  顾志凤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