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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杨春山、陈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春山;陈龙;潘喜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隆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杨春山,男,196年10月30日出生,满族,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陈龙(曾用名陈凤友),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潘喜旺,男,195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杨春山与被执行人陈龙、潘喜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隆执再凭字第214号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春山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陈龙、潘喜旺履行给付1.0827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龙、潘喜旺于2012年4月13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隆执再凭字第214号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洪波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