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即民初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叶光林与叶光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光林,叶光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1735号原告叶光林,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叶光令,男,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光林与被告叶光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方杰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