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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执字第333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园支行与罗艳容,郑逸群合同普通执行查扣冻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园支行,罗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执字第33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园支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胡某,行长。被执行人罗某,住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紫薇苑。被执行人郑某,住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桃花园。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399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2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罗艳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46504.31元及利息5195.1元(利息暂计至2011年4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92元,被执行人郑逸群对被执行人罗艳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罗某、郑某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52791.41元、相关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执行员  许琇蕙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