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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刑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卢宏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宏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35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宏锐(曾用名:卢琼),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江西省宜丰县人,住宜丰县,华夏365教育网西安井睿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11月20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宏锐犯诈骗罪,于2011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宏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被告人卢宏锐虚构了有能力办理学生转专业的事实,以给高某的朋友刘某1的儿子转专业为由,索要2万元,2011年7月14日,刘某1给卢宏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5000元,同年7月29日,刘某1在西安市雁塔区纬二街世纪经典大厦A座1807室卢宏锐的办公室给其现金人民币15000元。经查,卢宏锐无能力为学生转专业。2011年11月20日卢宏锐被高某扭送至公安机关。破案后,全部赃款已经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卢宏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证据:1、报案材料、立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存款回单、谅解书;2、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3、证人高某的证言;4、被告人卢宏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宏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将赃款退赔被害人,确有悔过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具备监管条件,可适用缓刑。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宏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兰喆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薇打印:扈艳红校对:陈瑾2012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