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执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常乐与被告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乐,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宝民执字第00094号申请执行人常乐,女,汉族,安塞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白云,男,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红化三期。申请人常乐依据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011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白云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10年5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0.015元计算),案件受理费653元由被执行人白云承担。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常乐与被执行人白云于2012年3月13日自愿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白云于2012年3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2年4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剩余26500元于2012年5月30日前支付。案件受理费653元、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白云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01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人可随时按原判决内容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延生审判员 史建华代理审批员淮文杰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 峰 搜索“”